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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五五章 馬關換約二十八條(3 / 3)

    第二十四款:

    賠款以庫銀為準,若賠黃金,金價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銀均價為準。見附表二。

    第二十五款:

    日本國不得未經中華之允許,與中華帝國之藩屬進行貿易。

    第二十六款:

    日本國不得擅自稱華。

    如西川如見之《華夷通商錄》、新井白石之《琉球國事略》等有以日本自號為華者,皆應禁絕。

    第二十七款:

    本約批準草簽日起,當約束士兵休戰;待互換日起,雙方停戰。

    第二十八款:

    自本約奉中華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國國王、日本國幕府將軍批準之后,定于大順泰興廿一年四月十七日、即日本國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、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,于日本國長府藩下關町之接引寺換約。

    本條約一式兩份,檢驗無誤。

    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,以昭信守。

    中華皇帝陛下特簡拔大順欽差、對日談判之全權大臣、敕封鷹娑伯劉鈺。

    中華禮政府郎中趙百泉。

    日本國國王特命全權公卿、從一位、關白左大臣一條兼香。

    日本國圣堂大學頭、儒廟先賢世襲祭祀官林信充。

    日本國幕府將軍特命全權老中,從四位下、右京大夫、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輝貞。

    附表一:

    中華海商禁止攜帶貨物列表:

    書籍——以《日本國**目錄》為準。

    注:日本國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書籍排除于《**目錄》之外。

    合計有:

    劉侗之《帝都景物略》。

    李之藻、利瑪竇之《同文指算》

    湯若望、南懷仁之《靈臺儀象志》

    愛拉斯謨之《交友格言一百條》

    徐光啟、利瑪竇之《幾何原本》

    李之藻之《圜容較義》

    熊三拔、龐迪我之《克制七宗罪與儒、墨之義》

    胡敬辰之《檀雪齋集》

    克拉維屋思之《渾天蓋天通憲圖說》

    除此特許解禁之書目,凡涉及實學、西學之書籍,均需送報中華之樞密院審核、樞密院返送日本國幕府處審核。

    于理、于器之書,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攜帶。

    附表二:

    庫平銀與金價,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國大阪易幣商之一金換六銀為準。

    除金銀外,其余俵物、器物、銅料等,皆可由中華海商定價換庫銀,折算。

    附表三:

    蝦夷已朝貢中華,日本國幕府將軍宜速去征夷大將軍之號。

    附表四:

   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價格:三十石米。

    附表五:

    中華所應之長州藩百姓、土佐藩百姓、鳥取藩百姓之所請:

    …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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