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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三百二十九章 槍丟了!(1 / 2)

    “奇怪,明明應該在這的啊”

    “到底跑哪去了?”

    說話的正是丁琳,此時的她,正在一堆草叢中尋找著什么。

    “完了,完了,張教官再三強調不能丟的,我要是找不到,回去就死定了”

    丁琳的嘴一直嘟囔的不停,看來手電筒的光給不了她足夠的安全感。

    “丁琳”

    “琳琳”

    遠處有好幾處燈光打了過來,看這樣子是因為自己長時間沒回去,派過來找自己的,但這恰恰是丁琳不想要的。

    因為東西丟了,自己現在找回來還能彌補,頂多算任務沒完成,可是現在如果找到自己以后,沒有東西,那估計懲罰會更大。

    想到這,丁琳又做了一件錯事,那就是藏起來,不回應他們。

    可是她沒有想到的是,北斗衛星系統的精度對于軍事單位來說是厘米級的,也就是說,她只要不把平板扔掉,就躲不掉。

    “班長,人找到了,在這”一名小戰士很快就發現了她。

    “行了,把人帶回去吧”班長應了一聲。

    ........

    “班長,班長,出大事了!”楊朝來人還沒進到帳篷里來,聲音就先到了。

    “怎么了,慌慌張張的?”張浩宇眼皮一抬。

    “槍丟了”

    楊朝來短短的三個字,就像一柄重錘砸到了張浩宇心里。

    在部隊,如果你把槍丟了,那是一件非常、非常、非常嚴重的事情,如果找回來了,沒有造成任何事件影響的,一切就都還好說。

    如果找不回來,那是要上軍事法庭的,別以為軍事法庭跟民事法庭一樣,處理的結果那是絕對不一樣的。

    也是說如果真的丟了槍,如果及時報告,槍給找回來了,沒有造成嚴重后果,是不會追究刑責的。

    只會內部按照違紀處理,最重就是開除軍籍,順帶連累一大幫戰友和領導挨處分,但是還不至于坐牢。

    但你要是不及時報告,那情節可就嚴重多了,根據軍隊有關規定,丟失武器裝備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如實向上級報告,或者因其謊報行為致使上級領導誤信武器裝備沒有丟失,而喪失追查、尋找的機會,那就妥妥的三年以下

    在《刑法》第441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,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罪,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,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,犯本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就算拋開法律因素來說,槍是軍人的生命,人在槍在,人不在槍也要在,野外駐訓的時候,你正在睡覺,教官或者班長如果從你手里能把槍抽出來,你就‘等死’吧!

    也正是因為這些,張浩宇的反應才會這么大。

    “槍在哪里丟的?誰丟的?”張浩宇從椅子上憤怒的站起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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