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筆趣閣 > 歷史小說 > 奮斗在晚明 > 明史 食貨志一、二

    明史 食貨志一、二(12 / 12)

    振米之法,明初,大口六斗,小口三斗,五歲以下不與。永樂以后,減其數。

    納米振濟贖罪者,景帝時,雜犯死罪六十石,流徒減三之一,馀遞減有差。

    捐納事例,自憲宗始。生員納米百石以上,人國子監;軍民納二百五十石,為正九品散官,加五十石,增二級,至正七品止。武宗時,富民納粟振濟,千石以上者表其門,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,授散官,得至從六品。世宗令義民出谷二十石者,給冠帶,多者授官正七品,至五百石者,有司為立坊。

    振粥之法,自世宗始。

    報災之法,洪武時不拘時限。弘治中,始限夏災不得過五月終,秋災不得過九月終。萬歷時,又分近地五月、七月,邊地七月、九月。

    洪武時,勘災既實,盡與蠲免。弘治中,始定全災免七分,自九分災以下遞減。又止免存留,不及起運,后遂為永制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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