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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63 田邊斷案(上)(3 / 3)

    荀貞注意到王甲聽到此處,臉上露出得意的笑容。程三面如土色,叩頭說道:“小人之子的確是打我了,但他絕不是有意的。”

    “噢?不是有意的?此話怎講?你細細道來。”

    “小人與這王甲是同里人,素來不睦,常彼此相爭。今天上午,又吵了起來,說到惱處,這王甲便舉拳擊我。小人之子適在旁邊,就上前勸攔。王甲先將小人之子推開,又抽出拍髀,前來刺我。小人之子情急,隨手從墻邊拾了根木杖,欲要打他,卻不料失手打在了小人頭上。”

    “你是說王甲拿刀刺你,你兒子本想打他,卻不小心打住了你?”

    “正是。”

    程三拉著他兒子,兩人連連叩首。他接著說道:“小人之子一向孝順,又怎會毆我?今天他打我這一下,實非有意。我挨了一棍后,這王甲便高聲大叫,說我兒子毆我,拉了我們去官寺告狀。去官寺的路上,剛好見荀君正在此處審案,因不敢打攪,便相候在側,等待至今。……,荀君,小人之子真的是因為失手才打住了我,求荀君開恩,饒恕他的罪過。”

    “原來如此!”

    旁聽的功曹佐史對時尚說道:“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。……,時君,聞聽你是鄉父老宣公門下的高才弟子,學的是陽翟郭氏家法,必然精通法律,以你看來,此案該如何判定?”

    “‘毆父’所以是重罪,是因大逆不孝,天地不容。可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親,卻并非是因為不孝,恰恰相反,反而是出於孝心,是為了救他的父親。此案、此案,……。”

    “此案如何?”

    時尚沉吟片刻,想起來了一件事,說道:“我記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《春秋決獄》中有一案與此相似。”

    《春秋決獄》是一本判例書,共計有二百三十二事,通篇以“《春秋》之義”來判案定罪,將《春秋》大義當作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,也即“經義定罪”。和正統的法家相比,二者的區別在: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斷案,而春秋決獄則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動機來判案,也就是說:如果出發點是好的,那么即使觸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減輕處罰。

    《春秋決獄》是前漢的書,董仲舒的名聲雖然很大,“經義定罪”的說法也早就風行兩漢,但當世書籍傳播不易,不是搞律法這個專業的也不。那個功曹書佐就沒看過,他驚訝地說道:“《春秋決獄》里有類似的案例?……,時君連《春秋決獄》都看過么?果然博學。”

    時尚慚愧地答道:“《春秋決獄》一書,我并沒有看過原文,只是早幾年前在聽先生講課時,聽先生提起過。”

    “怎么判的?”

    “董仲舒說: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誅’,認為不當坐。”

    “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誅’?”這個功曹書佐是標準的儒家子弟,對這句話非常贊同,點頭說道,“不錯不錯,正該如此!”心中想道,“縣中有人說荀君刻薄好殺,任鄉有秩不足一月便盡滅第三氏,——他恐怕是不會贊成君子原心的,也不知會不會將這程三之子赦而不誅?”

    ——

    1,判例。

    判例即表示將某一判決作為審理同類案件的前例。

    在我國早在周朝,就有用“判例”斷案的事例。秦的律法中有“廷行事”一說,廷行事即判案成例。漢承秦制,在除了依法斷案外,也有很多依“判例”斷案的案例。西漢孝武帝時,“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”,“比”,就是故事、前例的意思,也即“判例”。

    兩漢有不少判例書,影響較大的大約有兩本,一本即《春秋決獄》,另一本是東漢的《法比都目》。《法比都目》共有九百六篇,是當時法定的判例匯集。

    本節中的“二人爭縑”案即是出自《法比都目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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