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儒揉了揉自己有好一陣子沒用的腦袋。
“是法令。”喬亭聽李儒嘀咕著這話,便回道。
“對,法令,這可是個需要斟酌尺度的東西。”李儒一邊想著,自己果然是應該趁著往益州一行好好復健一下,一邊又覺得,喬琰的膽子大這種情況也不是一天兩天了,居然敢這么快就想從法令條例調整,往修正漢律上發展。
要知道,像是田疇在與劉虞配合屯田的時候所提出的法令,其實也只是對幽州地盤上的盜竊懲處、婚姻嫁娶、財物分配、互市貿易等細則,提出適配于幽州的修正。
喬琰提出的卻顯然不是。
但李儒也不得不承認,在喬琰手握劉虞這個擋箭牌的時候,這種舉動還真不能說全然不妥。
長安朝廷初立,涼州和關中又是相對法令廢弛之處,需要盡快建立秩序聽起來也是順理成章。
劉虞的賢名,又讓有些聽起來容易為人所詬病的倡議,有了個居中緩解的余地。
在元月初七的五日一大朝上,喬琰提出了兩條堪稱驚人的奏表。
其一,將漢律之中的刑名提到律法篇章的第一篇。
其二,以勞役刑為主體設置五刑。
按照喬琰的說法就是,在大漢的桓靈二帝當政期間,屢次出現大赦天下之事,也有對各類罪行的贖死之法。
每年以金贖死、以縑贖死者不計其數。
可實際上,這種寬容對待刑徒的方法,并不能真正改變這些人的做派,也絲毫沒有讓犯罪違例之事有所減少。甚至還有人專門趕在平均一年就有一次的大赦之前犯案。
要不是因為黃巾之亂中的俘虜被充作戍邊,度遼將軍營與護烏桓校尉營中可能都沒有幾個刑徒。
這種寬宥的法令制度,做出改變的時間宜早不宜遲。
寫下了四民月令的崔寔,在他的另一本更出名的著作政論中提到夫兵革國之大事,宜特留意,重其法罰,敢有巧詐輒行之輩,罪勿以赦贖除,則吏敬其職,工慎其業。1
這句話也成為了喬琰用來引用的說辭。
故而在她上表之中所說的第一句話就是“大赦,權時之宜,非常典也。”2
大赦是權宜之計,贖死也同樣是權宜之計。
天子剛登基的大赦天下也就罷了,但在隨后的數年中她并不建議再出現此事。
雖不能叫做嚴刑峻法,但越是動亂之年也越需要框定規矩。
將刑名一則提前,并對刑罰做出對應的標準劃定,正是喬琰趕在農耕忙碌之前提出的訴求。
劉虞的賢德之名,必定會讓相應的律法推行,只要沒有超過一個度,就要相對來說容易得多。
起碼要比喬琰自己提出此法的推行容易。
至于度是什么
在喬琰給劉虞的奏表中寫道,文景時期所提出的廢除肉刑,當年如此,今時也如此,此為絕不能倒退回去的東西,肉刑的恥辱性特質,實為舊日陋習。
那何為這新明確的五刑
便是將罪行按照輕重,劃分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條。3
之所以取五這個數目,乃是因為昔年漢章帝在位時期,班固在白虎通中寫道,刑法以五為數,正對應了五行,雖然在漢律中沒有明確的五刑之名,但現在可以有了。
不過在對罪行的具體框定中,可以應對當今時局情況,進行適當的調整,不必過分從嚴。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