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法官同志,這些是我們提請行政復議的相關資料與證據。”魯教授嚴肅地遞上了厚厚的一沓材料“省工商局武斷地禁止我當事人的商標使用權,從立案處理的動機,行為,程序流程,都是不符合規章制度,不符合法律流程的。”
“關于省工商局在程序上的瑕疵,上兩次調解會議上,我們已經提出了詳細的舉證,也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。今天,我們更想討論一下省局的執法依據上的瑕疵。”
“我們現在已經清楚,根據省局出具的執行通知書,省局認為我們將產品注冊為麩醋,有違商標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,那就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,圖形型號的;或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,主要原料,功能,用途,重量,數量及其他特點的;或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”
“很遺憾的是,這條法令的前提,是不得作為商標注冊,并沒有說,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,也在這條法律的限定之內。”
“比如商標法第十條關于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里,同樣有第八項規定,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。”
“但是,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,卻繼續有效。”
“因此蠻州著名品牌蠻州老窖,其注冊商標蠻州牌,在這樣的情況下,依舊收到商標法的保護,可以繼續使用。”
“而且在蠻州這個帶有明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下,又直接冠以特曲,頭曲,二曲,三曲加以產品細分。”
“我們來看一看這些名稱,特曲,就是好品質特別好的曲酒,頭曲,就是頭一批蒸餾出來的曲酒酒液,余下以此類推。”
“那么請問,除了蠻州這個市級地名以外,特曲,頭曲,二曲,三曲,是不是也屬于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,主要原料,功能,用途,重量,數量及其他特點,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”
“這些名稱都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,那么我當事人的注冊商標,是不是也應該遵循蠻州老窖的首保護原則,予以保護而不是武斷地制止”
雖然是調解庭,但是這個案子也得到了各方的興趣,比如省臺的法制欄目就在這兒架起了攝相機進行節目的錄制。
“我當事人認為控方提出的觀點極度偏頗。”省局請來的律師也不是吃素的“首先我們要理解一點,那就是專利法第十條當中提出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,其后又在規定里說明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,卻繼續有效的根本原因。”
“我方認為,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法律出臺之前,我國已經存在大量以地名冠名的商標案例,且這些商標多數為地方老字號,品牌已經為大眾所熟知,已經滿足且具備了廣大群眾關于商標的特殊性和認知。”
“我們同樣用蠻州老窖為例,這個商標早在建國之前便已經創立,且在巴拿馬博覽會拿過大獎,早為全國人民甚至世界所熟知,因此后來制定的法律,不適用于追溯既定事實。”
“這種情況,與周六孃食品有限公司注冊麩醋作為產品商標是存在極大區別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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