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田令,自張居正提出已經六年之久,這本該是清丈之后要推行的新政,但朝廷一直沒有推進,因為還田之事,茲事體大,相比較之下,工坊的影響就小太多了。
萬歷維新是一場不徹底的、旨在自救的改良式政治斗爭,這種情況下,對于土改的推動就需要小心再小心。
爭論并沒有持續多久,因為刑部辦了個加急,在中秋節之前,將此案宣判,大理寺只用了一天就走完了流程,大理寺認為刑部的判罰公正嚴明。
刑部的判罰是斬立決,袁慎及其走狗家丁十四人,全部斬首示眾,而且已經開始走死刑的程序,而打死了三個家丁的周建仁,并沒有流放,而是被無罪釋放。
這個結果甚至出乎了朱翊鈞的意料之外,趙老七趙吉案中,趙老七得到了皇帝的私宥,仍然被流放到了應昌,同樣需要殺人償命的周建仁居然無罪釋放。
朱翊鈞詳細了解了刑部的判罰后,才清楚了的確是公正嚴明的判罰。
首先,大明律有法:諸毆,兩相毆,后下手理直者,減二等。
毫無疑問的事實是袁慎帶著家丁到大染坊打人,而且往死里打,周建仁,就是后下手且占理,自然而然可以觸發自衛的罪減二等,這就是死刑到流放的減刑。
而從流放到徒刑,則是大明律的另外一條律法:奪獲兇器傷人之犯,照執持兇器傷人罪上,量減一等,杖一百徒三年。
袁慎帶人去大染坊帶了兵器,而周建仁是奪獲對方兇器才殺人,這就是再罪減一等,也就是從流放降為了徒三年的徒刑。
最后就是周建仁觸發了見義勇為。
《論語·為政》有言:見義不為,無勇也。
而大明律對此規定為:行兇人持仗拒捍,其捕者得格殺之;持仗及空手而走者,亦得殺之。
這也就是大明巡檢司弓兵搜捕行兇人的法律依據,抓捕行兇的人,尤其是有武器的人,格殺之。
大明對于見死不救也有明確的規定,如果鄰居被搶劫、或者被殺,看到了卻不救助要打一百杖,聽到了呼救聲不救的打五十杖,打不過也要最快的速度告官,有司要對見死不救者進行追責。
周建仁觸發了見義勇為,所以最后這徒三年的徒刑也被減到了無罪釋放。
整個案件里,并不需要皇帝去私宥,刑部是完全按照大明律和大明會典進行了判罰,都察院、六科廊那些搖唇鼓舌的賤儒質詢,刑部也是有理有據。
死刑三復奏的過程中,六科廊和都察院并沒有言官提出質詢,自衛、奪獲兇器、見義勇為這三次減刑,都是有法可依。
周建仁被關押到了北鎮撫司的天牢里,因為朱翊鈞對刑部大牢不是很放心,所以安排在北鎮撫司,這是朱翊鈞對周建仁的保護。
“周建仁,你被無罪釋放了。”朱翊鈞穿的是常服,他從緹騎手中拿過了鑰匙,打開了周建仁的牢房,示意周建仁可以走了。
“啊?”周建仁站起來之后,還是一臉茫然的說道:“無罪釋放了?我殺了人呀?”
“姚知縣不是說了嗎?你是老實人,不是被逼急了,你會殺人嗎?”朱翊鈞笑著說道:“沒事了,走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