湯藥就是醫藥費;誤工費按月錢折半、不足一月按一月算;而恤銀則是殘疾,按月錢全額賠償十五年,致死則是月錢賠償二十年;
馬三強一年的勞動報酬為十四銀,如果殘疾就是210銀,如果致死則是280銀。
嚴申官府職權,就是府州縣衙門必須要嚴格執行判罰,不得延誤,抗命不遵,枷號一月,罰銀倍償;情節尤重者,流徙南洋。
一旦有工傷賠付的判決,只要不賠償,就將事主抓捕,強制執行。
枷號,就是戴上枷鎖羈押,每拖一個月的時間,就要處罰加倍,姚光啟判劉友嘉賠十五銀,拖一個月是三十銀,拖兩個月是六十銀,拖三個月是一百二十銀。
如果惡劣到劉友嘉這種情況,抄家流放。
在嚴申官府職權這一則中,內閣要求,地方官員要對各自所轄地面所有民坊立契稽查,就是民坊必須要有勞務合同,如果沒有則以違禁取利判罰。
違禁取利,就是違反禁令獲利,最輕微的處罰,也是勒令關門,即未立契書,不得經營。
禁絕私斗之風,則是:雇工不得私相報復,違者以故殺論;主家若買兇脅迫,依謀叛連坐。
如果雇工負傷,也沒告訴衙門,就懷恨在心,直接報復殺人,按殺人案判;
如果主家為了逼迫雇工就范,買兇脅迫,則是謀叛大罪,要連坐家人,抄沒家產。
禁絕私斗之風,不僅對窮民苦力有要求,同樣對主家要求更高。
最后內閣輔臣重申工傷賠付條例的目的:非獨護窮黎之血肉,實為斬豪右之爪牙,正不正之風,利國朝之商貨。
劉記豆腐坊這一惡案,沒有贏家。
馬三強沒有贏,他雖然沒有被斬立決,但也要流放南洋了,全家俱喪;
劉友嘉當然也沒有贏,全家都下地獄了,跟閻王爺講理去了。
“令三法司會簽,頒行天下,曉諭地方各官,申明條例。”朱翊鈞全文審視了三遍,確定了所有條規后,朱批下章。
萬歷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,內閣上奏,皇帝朱批,大明朝正式開始推動勞動保障制度完善。
度數旁通,量化工傷、致死賠償標準,強制執行避免勞資矛盾進一步激化,用皇權壓制地方豪強的為所欲為,強化朝廷對地方經濟控制,為‘讓大明再次偉大包含所有大明人’提供制度性保障,切實推動‘民為邦本,本固邦寧’的基本國策。
而皇帝再一次踐行了‘護民以彰圣德’的基本執政理念。
當皇帝圣旨下章到了各地方衙門的時候,南衙的風力輿論,立刻偃旗息鼓了下來。
胳膊擰不過大腿,朝廷、皇帝根本沒有理會他們掀起的風力輿論,不受他們裹挾,制定了新的律法,繼續胡說,那就是抗旨了。
討論是討論,抗旨是抗旨,性質完全不同。
故意將整個案件歸因為小人之惡,就是江南勢要豪右希望用自己對風力輿論的控制,影響朝廷的判斷,同樣也是自我寬慰,沒事的,就是偶發個例,不必過分擔心。
但劉友嘉滿門慘案,還是讓所有勢要豪右心有戚戚,朝廷最終的判罰,連馬三強都沒殺,而是送去了南洋,甚至民間傳聞,皇帝本人還從內帑給了二十五銀做安家費,也不知真假。
“朕給了馬三強二十五銀做安家費這事兒,朕怎么不知道呢?倒是提醒朕了,內帑支二十五銀,送到松江府衙門,親自交給馬三強,給他安家。”朱翊鈞對著馮保交代著。
他真沒給,但民間有這個傳聞,他再不給,反倒是小氣了。
“臣遵旨。”馮保讓一個萬歷元年起跟著陛下陪練的大珰去辦這件事,順便再讓這個大珰了解下案件的始末,確定陛下沒有被蒙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