姚光啟判罰十五銀的賠償,缺少大明律法的支持,劉友嘉不服這份判決,是因為大明律沒有規定,憑什么要賠?
十五銀的賠償,全憑姚光啟地方官個人道德支撐,這種律法的缺位,更導致雇工傷殘,無憑可依。
馬三強不信衙門、不信朝廷,讓自己手里的刀,倒一倒心中的苦水,因為他知道朝廷律法從來不保護他這些窮苦人。
正是這種律法的缺位,導致了勢要豪右可以倚仗自己的社會地位,來拒絕一切的賠償,為所欲為。
在大明生產關系向自由雇傭關系轉變,商品經濟形成的過程中,朝廷的僵化、律法的缺失,也是讓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。
朝廷應該制定相應的賠付標準,極力避免這種情況。
國朝凌駕于一切社會集體之上,調和各方矛盾,顯然,馬三強案,朝廷在律法上的缺位,沒有履行到自己的責任。
第四本雜報,則討論了地方保護,勢要豪右作為地方稅收大戶,稅收的來源,地方衙門天然對勢要豪右偏袒。
第五本雜報,則是討論大明不止一個馬三強,而是千千萬萬個馬三強,筆正根據自己的見聞,一共舉了五個例子,都是相似的案件,馬三強的悲劇,反復上演。
“這本雜報,就有點不切實際了。”朱翊鈞拿著北衙第六份雜報,看了會兒,搖頭放在一邊。
第六份雜報則討論了官廠和民坊之間的差別,在官廠做工,受傷了、意外死亡,都有湯藥撫恤,甚至連匠人留下的子女,也能夠順利長大成人,官廠會強令這孩子留校上學,即便是不能成為士大夫,也可以成為讀書識字的匠人。
官廠和民坊之間巨大差別,干脆把天下所有民坊,全都收歸官廠得了。
官廠有官廠的問題,僵化、臃腫、世襲等等,都是難題,把天下民坊變成官廠,這和復古到井田制,沒什么區別了。
北衙的十幾份雜報,主要是討論馬三強案件在各方面的意義。
“朕看完,越發覺得南衙這些雜報面目可憎了,他們連事實都不談,其心可誅!”朱翊鈞揉了揉額頭。
不是馮保在欺上瞞下,給南衙士大夫上眼藥,馮保沒那個膽子。
南北兩京的雜報,全都是排的上號的大報,都擁有廣泛的訂閱人群,能夠發日報的那種大型報社。
這種風力輿論上差別,讓朱翊鈞有點無奈,他總不能把南京皇宮修一修,在南京做皇帝。
這也是南衙士大夫有恃無恐的原因,你皇帝終究是要回北衙吃沙子的。
如果皇帝嚴加處治,因言獲罪,也會對下情上達形成阻礙,文字獄非但不能完成思想上的統一,反而會讓人道路以目。
馮保將一本奏疏放在了桌上,低聲說道:“內閣上了本奏疏,稽考舊章,參酌時宜,謹擬工傷賠償條例,懇請圣裁。”
風力輿論總是那么的喧囂,大明朝臣們并不會被這些風力輿論所裹挾,而是按照圣旨,制定了《請定工傷賠償條例以安民生疏》。
主要內容包含了明定雇主之責,細化了賠償的規定、嚴申官府職權、禁絕私斗之風等多個方面。
首先就是律法上,明確規定:
凡匠作、雇工因務負傷致殘者,主家須依《大明律·戶律》損公私財物例,承擔全責,若因器具朽壞、牲畜失控致傷,主家未及時修繕管束,罪加一等。
工傷要賠償,而且生產工具、牲畜等,如果不能及時修繕、約束、賠付,罪加一等以殘害論刑名。
拒不賠償,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,輕則杖五十一百,重則流放煙瘴之地。
賠償細則,工傷必須明定包含湯藥、誤工、恤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