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的律法有了空白,把唐律疏議拿來直接照抄,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,就補足了空白,這不是偷盜,而是祖宗遺澤,大明本身就宣稱明承唐制。
這等照搬行為,禮部認為是:歷代皆采前代刑書宜于今者,以補遺厥,取《律疏》疏文以釋之,著為常法,為義也。
讀書人的事兒,抄那是抄嗎?那是繼承老祖宗的智慧。
其實不僅僅大明朝抄唐律,宋太祖趙匡胤修訂《宋刑統》的時候,也幾乎是照抄了唐律,遼國、金國、倭國、朝鮮、安南,個個都抄,現成的律法就在面前,非要自己修,結果搞的不倫不類,貽笑四方。
比如元朝律法《元典章》,以習慣法為主,搞得多數人都無法接受這種怪異的律法,元典章在中原水土不服,多數人都不是特別信服,在司法實踐中,大家仍用舊律,搞得元朝只有百年國運,草草收場。
《唐律疏議》的立法原則就是:德禮為政教之本,刑罰為政教之用。
即: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根本標準,法律是傳播道德、保障道德實施的有效手段。
律是法律條文,而疏議就是司法解釋。
這就是為什么在大唐律中,會有畜產抵人和誣告反坐的具體規定,因為在道德上,民為邦本,那么制定律法時,就不會允許率獸食人的事情發生。
細犬,是要吃肉的,是一種猛犬,十分兇猛,對陌生人極其不友好,攻擊欲望極強,能養得起細犬的無不是權貴之人,是肉食者。
畜產抵人主要針對的就是這種專業捕獵犬,自唐朝時候,就有專門的皮嘴套,防止細犬咬人,顯然西寧侯宋世恩拉著兩條細犬出門時,既沒有羈絆拴著,也沒有戴皮嘴套,但凡是他做一樣,就不會縱犬傷人,也不至于自己尋找體面了。
畜產抵人,即便是執行非常困難,但律法依舊要做出明確的規定。
德這個字,其實非常簡單,那就是普遍共識。
當普遍共識和律法產生沖突的時候,人們會普遍不適,會對律法產生質疑和不信任;
如果律法不能及時修改,或者在律法修訂的過程中,不遵從普遍共識,那么人們這種質疑和不信任就會加劇,最終萬民和朝廷之間的信任就會破裂。
當所有人都在為違法者喝彩的時候,那律法本身還合法嗎?
最后的結果,就是國失大信,人心啟疑。
歷史也已經一遍又一遍的演示過,國失大信的后果,但似乎后來者,總是漠視了歷史教訓,閉上眼捂著耳朵,搖晃身體,假裝自己還在前進。
這也不奇怪,有詩云:
高閣垂裳調鼎時,可憐天下有微詞;
覆舟水是蒼生淚,不到橫流君不知。
比較有趣的是,大明也不是照辦唐律,比如唐律中規定:諸化外人,同類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異類相犯者,以法律論。就是說蠻夷互相傷害,則依據他們的本國之制,如果是異國相互相傷害,則依據唐律。
但大明律則規定:凡化外人犯罪者,并依律擬斷;意思是:但凡是番邦蠻夷,在中國活動,一律按照中國法去判決,而不是尊重其本國的風俗制法去判決。